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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如何规避开工日期约定不明的风险
2020-05-21 15:52:47


承包人如何规避开工日期约定不明的风险

时间:2020年5月21日   法务部:姚明

来源: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在如今的司法案例中,当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遂以工程逾期竣工为由提起反诉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以达到少付、不付工程款的目的。那么,认定工程逾期竣工的关键就在于实际开工日期如何确定。对于承包人来说,如何规避开工日期约定不明的风险显得至关重要,对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招投标工程应注意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条款的约定。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应对招标文件中的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进行审查,发现有问题应在答疑时明确提出,避免施工合同的工期与招标文件的工期不一致而认定双方所签施工合同无效。

二、在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工期的起算点,使开工日期具体、明确。

三、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关于开工日期各相关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四、避免开工日期被无限期拖延,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根据人、材、机价格涨跌情况提出价格调整的要求,如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价格调整,承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五、在后期合同履行中如发包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合格的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细节:一、不主动向发包人提交开工报告,而应当发函催促发包人提供能满足开工条件的施工现场;二、如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或开工令时,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陈述理由,明确告知不同意开工;三、如同意开工,则应在开工前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就发包方未满足施工条件的情形及时办理工期签证或工期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