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苏市东房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假冒
“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名义工商
登记的声明
近日,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第三方知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乌苏市东房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为“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子公司,我司派西北地区负责人孙总前往塔城地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阅“乌苏市东房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对”乌苏市东房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有关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有关文件进行司法鉴定,发现均系伪造、假冒。随后,我司立即向包河区公安局报案,并与当地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目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我司在此声明:
1.我司从未出资设立”乌苏市东房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我司不存在任何股权关系,我司不承担“乌苏市东房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任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2.我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害我司权益的”乌苏市东房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我司合法权益。
3.我司提醒广大消费者、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切勿与”乌苏市东房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业务,防范风险,防止上当受骗。
特此声明。
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8日